广西华侨学校关于落实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”防控工作的通告 (第3号)

为切实做好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”防控工作,确保师生及家人健康安全,特发出如下通告:

 

一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由国务院批准按甲类传染病管理,其感染风险大、传播速度快,广西已启动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。在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中,若有疑似病人、感染者及与之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国家及学校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,学校可以通知公安机关,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;情节严重、涉嫌构成“妨害传染病防治罪”者,学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二、进入校园内的人员必须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。物业公司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各项防控措施,请全体师生、家属、住户、合作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学校疫情防控管理的各项规定,配合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工作。

 

三、疫情防控期间,出现阻挠、谩骂、侮辱、威胁学校安保人员者,如劝阻无效,学校有权报警将其移交公安机关,按相关法律法规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若为外单位人员,学校将向其所在单位发函通报情况。

 

特此通告。

 

 

广西华侨学校

 

2020年2月3日